跳到主要內容


教育部修正「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及處理參考手冊Q&A」

日期:2021-04-07 09:46:13

單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類別:校園訊息

分享: 分享到臉書! 分享到噗浪! 分享到推特! 分享到line!


 

主旨
  為配合行政程序法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81號令修正公布,茲修正本部102年5月30日臺教學(三)字第1020082802A號函發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及處理參考手冊Q&A」,請查照。
 
說明
  一、查總統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81號令修正公布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條文,增訂第3項:「第1項之新證據,指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

  二、爰修正本部102年5月30日臺教學(三)字第1020082802A號函發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及處理參考手冊Q&A」題63「何謂新事實新證據?」內容,公布於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https://www.gender.edu.tw/)

  三、併修正本部109年12月25日臺教學(三)字第1090164156號函說明二(諒達):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所詢案內以檢舉進行調查且疑似被害人拒絕受訪情形,為保障雙方當事人權益,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及調查小組應以依職權調查所得資料進行事實認定,提出報告並通知當事人處理之結果;倘疑似被害人嗣後願意接受訪談,且所提出之事實或證據,足以認定為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之新事實或新證據,學校得依性平法第32條第3項規定,發現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要求學校性平會重新調查。


相關附件: 臺教學(三)字第1100007134號(修正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及處理參考手冊Q&A).pdf

回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