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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2週,有關本校教職員於延後開學期間,有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因應措施說明。

日期:2020-02-10 16:52:53

單位:人力資源室

類別:校園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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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教職員工申請防疫照顧假之規範,說明如下:

一、因應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峻及國內防疫需要,疫情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決定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並規定於本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此假乃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

二、本校教職員工於109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有子女照顧需求者,除得依本校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年休假、加班補休辦理外,如有下列第三點之需求,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且不得影響考績(核)或為其他不利處分,惟申請防疫照顧假不予支薪。

三、防疫照顧假申請對象及期間說明:
(一)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者,係指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二)除照顧12歲以下學童,如有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亦得申請。
(三)私立及部分公立專設幼兒園雖未延遲開學,考量防疫需求,如幼兒園於2月11日至24日自主停課,或教職員自主替幼兒請假,得於2月11日至24日請防疫照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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