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疾病管制署(CDC)重申設置單位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及傳染病檢體,應依傳染病防治法及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等規定,向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
日期:2025-04-07 13:32:41
單位:生物安全會
類別:研究發展
轉知-疾病管制署(CDC)重申設置單位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及傳染病檢體,應依傳染病防治法及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等規定,向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
說明:
一、感染性生物材料,依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防法)第4條第4項規定,指具感染性之病原體或其衍生物,及經確認含有此等病原體或衍生物之物質。傳染病檢體,依同法第4條第5項規定,指採自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或接觸者之體液、分泌物、排泄物與其他可能具傳染性物品。
二、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或傳染病檢體,依傳防法第34條第2項及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應取得疾管署核准後,始得為之。又依「感染性生物材料暨傳染病檢體輸出入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輸出入規定)第3條第5項,前開申請應以設置單位名義提出,不受理個人名義之申請案件。
三、疾管署受理之感染性生物材料範疇,於病原體部分,為衛生福利部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作業要點附表1至附表4所列病原體;未列表但有文獻顯示曾造成人類感染、疾病或來源從人體身上分離者,疾管署亦受理之。於病原體衍生物部分,依管理辦法規定,為病原體組成成分(例如核酸、質體、蛋白質等)或其分泌產物經純化或分離者(例如生物毒素)。
四、另對於人類細胞株不含有病原體或病原體衍生物、且目的為研究用途者,疾管署提供簽審機關免證專用代碼「DHK99999999999」,以簡化是類品項輸出入申請程序。不符前開定義之輸出入品項,不得使用該專用代碼。又輸出入品項如為含有病原體或病原體衍生物之人類細胞株,請依輸出入規定,以「研究用試劑」類別向疾管署提出申請。
五、設置單位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或傳染病檢體時,請確實依據貨品內容物之性質進行申報,如經查獲確有申報不實或未予申報之情事,疾管署將視情節輕重,依傳防法第64條第1項第5款規定,酌予裁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違規輸出入之品項,並依其查獲時機及對公眾安全影響程度,要求銷毀、退運或補行程序。
六、鑑於邇來屢有相關設置單位或生物科技公司,因未依規定於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前申請許可而受罰,爰疾管署製有「感染性生物材料輸出入規定與實務解析」簡報,併同感染性生物材料輸出入申請相關規定與作業流程等,掛置於疾管署全球資訊網(網頁:疾病管制署首頁>申請>感染性生物材料輸出入申請>作業規定與流程),請多加利用,並確實依循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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