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本校車輛租賃相關作業規定,請查照。Please pay attention to the regulations of renting vehicles.

日期:2023-11-06 12:23:50

單位:事務組

類別:校園訊息

分享: 分享到臉書! 分享到噗浪! 分享到推特! 分享到line!


一、依教育部111年7月20日臺教學(五)字第1110070317號函規定:

  1. 租用遊覽車時,明訂遊覽車客運業者應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84條規定辦理,除應符合同規則第19條之2(駕駛時間及休息時間)規定外,單日出租車輛自車輛報到起至行程結束,調派單一駕駛人勤務不得逾11小時。
  2. 應避免各類行程規劃不當或因臨時增加景點或變更行程,致駕駛人工作與駕駛時間有不合理之處,以致發生危害行車安全之情事,請務必遵守交通運輸法規規定,以維護安全。
  3. 遊覽車行駛路線請勿安排進入禁行路段。有關「全國大客車禁行及行駛應特別注意路段及時段」,請至交通部公路總局網頁(運輸服務→業者資訊→遊覽車)查詢。

依教育部112年10月16日臺教學(五)字第1122805080B號規定:

  1. 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慎選信譽良好之旅行社或遊覽車公司、客運公司。

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屬遊覽車者,遊覽車業者需經交通部公路局公告最近兩次評鑑皆合格,且出具最近一年公路監理機關之遊覽車客運業安全考核證明。

註:遊覽車客運業評鑑結果可至交通部公路總局網頁(https://www.thb.gov.tw/)或監理服務網網頁(https://www.mvdis.gov.tw/)查詢。

  1. 學校應直接租用車輛,或由校外教學採購契約得標廠商(以下簡稱得標廠商)租用車輛,不得假手他人,並掌握租車品質,確保車輛安全。

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之駕駛人一年內不得有重大違規及重大肇事紀錄,且不得任意更換駕駛人或車輛,如有突發狀況應依備援機制處置;出發前應檢查駕駛人駕駛執照,以確認駕駛人及車輛與契約相符。

學校或得標廠商不得使駕駛人勤務及車輛使用時間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得標廠商並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

  1. 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得運用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投標需求說明書範本(詳附件一)辦理。

學校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車齡(計算出廠日期至租用結束日期)不得逾十年。

  1. 得標廠商原則上於校外教學活動出發前三日,填妥「車輛安全檢核項目表」並簽章後提供予學校。

車輛駕駛人於車場出車前應依契約檢查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及安全設備等,檢查合格後於「車輛安全檢核項目表」簽章。

學校總領隊或隨車領隊得視需要,請車輛駕駛人或得標廠商配合進行複查。

  1. 其餘未列規定參酌「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二、於詢價時:請遊覽車公司依「中國醫藥大學遊覽車租賃報價單」格式報價(詳附件二)。

三、於一般費用申請作業時:

  1. 車輛租賃費用總金額未達3萬元者,請檢附2家以上獨立廠商報價單。
  2. 車輛租賃費用總金額為3萬元以上者,應檢附3家以上獨立廠商報價單及規格確認表。

四、於核銷作業時:

  1. 租賃大巴或中巴者,請檢附「中國醫藥大學租賃遊覽車車輛安全檢核項目表」(詳附件三)及派車單。
  2. 租賃九人座車輛者,請檢附「中國醫藥大學租賃九人座車輛安全檢核項目表」(詳附件三)及派車單。

相關附件: 需求說明書.pdf | 中國醫藥大學車輛租賃報價單.odt | 中國醫藥大學車輛安全檢核項目表.pdf

回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