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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新修訂「高防護實驗室啟用、暫停及關閉規定」。

日期:2023-08-08 11:47:53

單位:生物安全會

類別:研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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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新修訂「高防護實驗室啟用、暫
   停及關閉規定」,請轉知貴單位相關人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11281日疾管感字第112050
   0198號函辦理。
 二、有鑑於近年高防護實驗室啟用作業之實務運作需求,爰進行旨揭規定增修
   。本次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修訂適用對象條件,限有使用第三級危險群(RG3)以上病原體需求之高
    防護實驗室申請,以排除無必要使用需求之設置單位。
  ()增訂「申請啟用文件資料表」及相關說明,以利申請單位提交完備資料
    ,並利委員檢核及審查。
  ()修訂已啟用高防護實驗室之暫停規定,將暫停情況由原依時間區分改為
    「例行維護之暫停」、「設施或設備故障異常或涉及硬體設計變更之暫
    停」及新增「主管機關命令暫停」之狀況。
 三、旨揭規定請逕至疾管署全球資訊網(網頁: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實驗
   室生物安全>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法規>5高防護實驗室啟用、暫停及關閉
   相關)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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