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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函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如遇系(所、學位學程)停招,擬調整職務至其他系(所、學位學程),是否需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及校(院、所、系)外學者或專家2人以上審查一案

日期:2023-07-18 11:00:41

單位:人力資源室

類別:校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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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教育部112年7月13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048960號函辦理。
二、查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22條及第39條規定,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學校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專業技術人員,應優先輔導遷調。
三、茲以學校依前開規定辦理之輔導遷調,與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規定辦理之聘任,其規範目的並非相同。又辦理專業技術人員輔導遷調之前提,為校內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至校內是否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事涉當事人工作權及學生受教權,宜由學校循校內程序審核認定。倘學校擬參照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規定,提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及校(院、所、系)外學者或專家2人以上審查,以認定是否足以勝任擬調入系(所、學位學程)之教學工作,教育部原則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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